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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对于强迫卖淫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需从以下几点出发:1、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此处的卖淫行为仅包括性交或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手淫。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责任能力即可。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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