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听证:(一)确定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案审办有关人员担任。(二)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三)确定听证主要内容。案审办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四)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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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既有监督功能也有决策功能。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听证会属于监督。听证会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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