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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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如下: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公司领导不同意依法执行的,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申请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付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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