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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对师生的侵权行为如何负责

2022-06-02 16: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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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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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王炳亮律师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幼儿园持刀行凶涉嫌故意伤害罪。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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