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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要求代理人以外可以当事人出庭么

2022-07-05 0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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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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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当事人当然要出庭。因为离婚诉讼具有较强的人身性,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表达自己的意志;如果被告经过两次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会进行拘传,如果原告不出庭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如果确实无法出庭的,在委托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出庭,否则必须出庭;如果当事人无法表达意志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到庭也可以不向法院书面提交自己的意见。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可以准许债权人参加离婚诉讼。因为案件处理的结果对债权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当离婚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按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有可能造成案件审理结果相互矛盾,造成错案产生,为了防止这种结果的出现,法院应准许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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