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取决于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因而,本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是为了适应客观事实中的特殊情况,本条还规定了两种例外: 1.离婚当事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参加审理已无任何异议,在有代理人参加下,可不亲自出庭。 2.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法庭的,如当事人不在国内、重病等等。但此种情况下,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对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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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父亲代理可以,但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必须一起出庭,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看情况。外地人可以在异地办理诉讼离婚,但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办理诉讼离婚的,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可以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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