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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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欠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欠条中的工资金额。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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