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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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下可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下列情况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1、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 2、购房合同依法撤销的。 3、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4、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5、房屋面积误差过大。 6、开发商将签约房屋再抵押。 7、开发商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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