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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

2022-04-30 15: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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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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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约定的使用期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公路经批准报废。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也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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