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针对和解协议及效力的区别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和解协议书由于是在双方之间签订的,因此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力,如果违约了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有无约定,没有的话,一般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等。
1.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 3.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