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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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定义不一样。合同无效: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不生效:也是一种合同的法律状态,是指合同成立但仍然没有生效。
不产生效力和无效的区别如下: 1、效力不同。未生效合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可能生效也可能不生效;合同被确认无效,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 2、认定的前提不同。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审批机关没有予以批准。合同无效是因为不存在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未生效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需要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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