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但由股东出席比例达到多少才股东会才能有效召开,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法将此项权力又交给了公司章程(特别决议除外)。所以为了确保股东会的决策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同时防止因人数不足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以及若干股东会同时召开等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最低出席人数,以及最低人数不足时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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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所以从法律来讲没有限制人数,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必须有多少人出席才能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要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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