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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地承包法律规定如下: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如承包人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等。
处理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 3、在确定林权时,应坚持“谁种谁有”的政策,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以及生产队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不准随意侵犯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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