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两次酒驾处罚条例”。相关“再次饮酒驾驶”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次修正版)第91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版)第九十一条没有“再次饮酒驾驶”的规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修改,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版)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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