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破产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的区别,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主要有以下区别: 1.成立前提不同。债权撤销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主体不同。债权撤销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撤销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请求撤销。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比债券撤销权范围更广。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