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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2022-02-25 05: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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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回复

专业分析: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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