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为法定禁止,但是此条文针对的对象是董事和高管,并不针对所有的股东。所以如果单单以此来主张你的赔偿损害责任是得不到支持的。 2、如果在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股东竞业限制,那么他们有权以此来追究你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难以追究股东同业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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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应当对于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赔偿的数额应当由合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的基层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是不受影响的。
离职后竞业限制一般不超过二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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