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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劳动局需要哪些证据 告劳动局一般属于行政诉讼,得看您是因为什么事由告劳动局,一般案件需要的证据有: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此类证据需要保留原件。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此类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劳动者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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