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果以未跟物业签订合同为由拒付物业费这个理由根本无法成立,这在最高院的去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物业服务质量差的问题,业主可以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抗辩,如果证据被法院采纳,则会对物业费进行下调(北京法院有很多类似的案例) 关于开发商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业主可以联合向法院起诉,持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到建委办理过户,并可以同时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办证的违约金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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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跟物业签过合同要交物业费。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业主没有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早期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社区业主应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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