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招投标法新变动是:2018年3月8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改委报批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并授权发改委发布,发布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国务院也明确废止了已经施行18年之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旧规定)。 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 一、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二、提升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三、确定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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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最新的招投标法是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劳动合同可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2、劳动合同期限; 3、工作内容及要求; 4、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的解除; 8、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9、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0、违约责任; 11、其他事项; 12、合同效力及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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