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最新版的规定没有太多的修改,只是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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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招投标事业的壮大,各种问题也开始显露,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国家制定了招投标法,并制定了配套的实施细则来保护招投标活动中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市场经济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属于法律层次,相对实施条例而言,是上位法;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法规层次,相对招标投标法而言是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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