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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管理的。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要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交通肇事自首也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二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情节是指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在公安机关未抓捕(查获)之前自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事实经过的行为称自首情节,此情节一般出现在肇事逃逸案及危险驾驶肇事逃逸案中居多,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危害共公安全罪后如有自首情节按规定量刑时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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