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劳动法保护吗?首先值得肯定的是临时工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在中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受劳动法保护的,包括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早应当不复存在,“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也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所以,企业应该补交相关各项保险,企业也应该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由于企业未给临时工交纳保险费而使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因此,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和劳动补偿。 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劳动部已对临时工制度进行了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更进一步说明“临时工”这种提法不正确,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临时工“应称为合同制职工,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与其他职工没有区别,区别的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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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临时工指的是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工是企业用工的一种形式,其在工作期间是企业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劳动管理。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单位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所以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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