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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2022-11-04 10: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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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法院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一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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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对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反之,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就管辖权裁定上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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