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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律师
2019-11-15 回复
一、管辖权异议一般系被告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通常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起诉被告,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也不是全部适用,应具体根据《民事诉讼法》来认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的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上提出,是否准许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如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被告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提出管辖异议可以适用为了推延诉讼时间的案件,反正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均有权提出,这是法定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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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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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法院对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审查。审查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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