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仲裁庭的和解协议和法院调解书有效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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