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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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标的诉讼费收取方式: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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