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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建造,现在房子拆了,儿子说女儿没有权力得到分配,请问女儿难道就没有权力吗?

2019-03-04 21:09:43
推荐答案

陈晓云律师

2019-03-04 回复

专业分析:

对于离婚要分割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分几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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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女儿是有房产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并且子女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因此,女儿同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都依法可以继承其父母的房产,并且都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被代位人无论是否全部死亡,原则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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