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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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的情况是:承租人是为出租人垫付装修款或者为出租人的需要而装修的。如果承租人是经出租人同意后,为自己的需要而装修的,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并且承租人如果擅自装修的,出租人还能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是否能向出租人主张装修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的,无权向出租人主张装修补偿。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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