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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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办理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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