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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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