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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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师出庭前准备材料有: 1.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2.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3.代理词; 4.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签字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等。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有: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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