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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鉴定程序流程如下: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则应及时予以受理并检验,经检查而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并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起到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等。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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