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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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组织关系转出:按照有关规定,党凡是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单位的,他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就应自然免除,不必另办免职手续,下发任免通知直接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即可。如果组织关系仍在该校,则由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议案,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下发任免通知,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即可。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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