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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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组织关系转出:按照有关规定,党凡是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单位的,他在原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就应自然免除,不必另办免职手续,下发任免通知直接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即可。如果组织关系仍在该校,则由校党委组织部门提出议案,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下发任免通知,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即可。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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