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但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如果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为单位自管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申请取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依照规定双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要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关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征求自管公房单位的意见,经自管房单位的同意,才可调节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然后由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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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可以分割。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有权分割的财产只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对其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可以分割。
公租房是具有福利性的一种房屋租赁方式,出租人一般是政府或者单位,承租人一般需要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才能够承租,例如公务人员、单位职工或者生活困难等。公租房需要承租人交付租金,但因其福利性的特征,租金较一般房屋的租金价格要低得多。但是承租人对公租房拥有的仅为承租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在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认定上不能适用婚前购置房屋的规定,离婚时也不能对公有房进行份额的分割或者所有权的确认,能够成为离婚财产争议的是公有房的承租权。 一方婚前租赁的公租房,原则上是婚后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租赁权,而是需要5年的婚姻存续年限或公租房所属单位职工的身份要求或出租方官方认可或非承租一方对公租房做出一定的经济或身份支持的。因此,如果作为非承租方的一方,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租房款的缴纳收据、借款投资婚后的还款证明、房屋维修单据等能够证明对公租房的承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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