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及住所;(二)宗旨、经营范围;(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四)组织形式;(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七)劳动管理;(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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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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