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没有土地,没有自己所有的房子人的公民,只要是他经常居住的地方,派出所不能随便把他的户口注销。下面是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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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注销。当事人的情况,可参照如下处理: 1、当事人因双重户口而注销的,原则上来说,必须注销掉当事人虚假的,后办的户口; 2、如果当事人的学籍,就是需要注销的户口的,当事人可以和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商,能否注销不常用的户口; 3、如果对方拒绝的,当事人可咨询,是否可在本人的常住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学籍上的名字; 4、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工作人员,以及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派出所可以注销一个人的户口,但是不能随便注销,可以注销户口的情况,具体如下: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凭出入境部门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收缴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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