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租借和转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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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 七、 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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