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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 2、携带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邮政管理局办理快递经营许可证。 3、凭许可证和代理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工...
快递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变更和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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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如果是你想申请加盟别人的,则需要根据加盟商的具体加盟要求确定。
企业申请时,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1.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邮政主管部门;2.等待受理通知;3.受理者等待审批结果;4.申请被批准者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同时在网上申请提交15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3、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4、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5、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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