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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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乘客应按有效票据记录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超程、越级或持不符合降价条件的优惠票的,应补发票款,可按规定收取额外票款,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拒绝运输,及时通知乘客安全运输注意事项,旅客协助和配合承运人安全运输的合理安排。
对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规定了以下义务: 1、妥善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 2、告知义务。托运人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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