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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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首先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还规定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抚养费问题。
民法典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是: 1、子女抚养费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定; 2、抚养费应该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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