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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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首先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还规定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此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更为详细地规定了抚养费问题。
婚姻法对孩子抚养费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期限的长短自主进行约定,主要内容要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会为一个人月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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