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一般依据是否影响视力来判断构成轻微伤、轻伤以及重伤的。根据相关规定,涉及眼部的主要有: 1、构成轻伤的: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2、构成重伤的: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等。 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三年以下,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至于构成轻伤还是重伤需要司法鉴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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