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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此前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该由谁承担

2022-02-23 0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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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3 回复

专业分析:

虽然没有国家性的规定出台必须由单位赔偿损失,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规定已经出台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从法理精神上说也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工伤职工对此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应该为工伤职工、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少报工资数额和职工人数,不应只承担行政责任,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的损益还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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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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