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委托书公证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正文、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等材料。下面,关于办理委托书公证的相关事项。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一、委托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单位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的正文。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或相关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屋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按揭合同)。委托诉讼的,须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其他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凭证及证明。 (4)处分财产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市及区民政局的无婚姻记录证明)。 二、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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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交股东会同意转让或转让股权的决议;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香港、澳门和台湾商人,提供的材料是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股权转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司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同意转让或转让股权的决议;若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香港、澳门和台湾商人,提供的材料是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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