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注意:
1、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父母共同委托其他人带子女出国或父母一方委托另一方带子女出国的,应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子女的
出生医学证明。
2、委托诉讼的,应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
立案通知书。
3、委托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委托人工行、农行、建行或中行的银行卡或存折。
4、委托购买房屋的,应提交拟购买房屋的详细地址。
温馨提示:
如不能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提交给公证处存档,敬请在办理公证之前准备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用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