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的,则该价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未办妥土地征用或农转用手续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因为出让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2002年7月1日之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的,而仍然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任何潜在的用地者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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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因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例如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纠纷;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纠纷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有: 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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