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没有法定依据的;(六)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的;(七)违法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八)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九)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十)行政执法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使用、损毁扣押、查封、登记保存财物的;(十一)其他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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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2、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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