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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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行政违法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犯病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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